榆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2000年7月24日榆林市一届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主任会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确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一般应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主任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本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外事、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
(四)决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筹备召开市人代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讨论贯彻市委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见,研究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有关文件。
(七)研究部署人大代表评议工作。
(八)研究安排“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主要领导的述职工作。
(九)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讨论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团(组)的专题报告。
(十)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市“一府两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否许可;审查关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市人大代表的申请,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否许可;批准对因为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市人大代表的拘留,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追认。
(十三)审查市“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5名以上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审查常委会会议期间,5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及有关人员。
(十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事项,并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中提名,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六)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检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七)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八)召集市“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协调部署工作。
(十九)审查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审查对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二十)研究指导市辖各县(市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十一)讨论市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研究协调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有关事项。
(二十三)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决定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填写提案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交由办公室汇总,由秘书长提出意见,送请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召集人审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第八条 确定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提出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印发书面材料。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并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