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
四、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必须是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本次会议实行等额选举,提名的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
六、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由联合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合提名者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提名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被联合提名人不再列为候选人。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人说明。
七、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预选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指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各代表团预选情况,由预选会议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送交大会秘书处汇总计票,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预选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九、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为:“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选票”。选票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无印章的选票无效。
十、本次会议选举在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上进行。
十一、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有选举权。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不进行委托投票。在选举清点人数报告之后,迟到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十二、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十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否则为废票。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投弃权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投反对票的,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再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O”。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填写选票应使用大会统一配发的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选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作废。
十四、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每个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和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选举会场设7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后加封。
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在自己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认真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将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七、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本次大会选举未选出应选人时,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九、选举过程中,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本选举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二十、本选举办法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