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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在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白玉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修改《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的说明。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是2000年7月27日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于2001年、2013年先后作过两次修改。根据工作需要,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已将修改《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列入今年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征求部分委员意见和参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本次常委会议审议表决。现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2016年3月,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大设立了法律和财政经济两个专门委员会,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两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为了便于工作,规范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参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需在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增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内容。
二、2016年1月21日榆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向宪法宣誓对象,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了宣誓范围。据此,原第四条的第十款需作必要的调整。
三、神木县撤县设市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表述作相应的完善。
四、原第二十七条属于人事监督范畴,况且监督法出台后,评议工作不再作为人事监督的途径和形式。因此,删除原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宜。
五、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任前了解和考察的对象、人事任免表决形式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因此将第三条中的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相应的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
此外,还对《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一些修改。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中划线的为删除内容,黑体加粗的为新增内容。《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