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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环卫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 信息来源:榆林日报
  • 发布日期: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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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01  编辑:李东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开启了依法治理城市的新征程。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党政齐抓共管,成功创建了国家卫生城市,形成了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责任区域不明、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解决当前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巩固我市“国卫”创建成果,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人居环境,制定本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过程】

  2017年9月,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3月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2018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2018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管理与监督、附则,共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体制、宣传教育等内容。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工矿区、旅游景区等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管理上采取市、县(市、区)、镇三级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共七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内容。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共十七条,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家畜家禽和宠物的饲养、垃圾分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特点,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确定,通过明确责任人的权责,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问责制度,达到“人民城镇人民管”的目的。同时,为了回应社会关注,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核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执法管理与监督,共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要求以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公民的举报权等进行具体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对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同时对举报方式、调查程序以及结果回复予以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规定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亮点特色】

  (一)创新体例结构。为了便于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条例未采用传统的专章设置法律责任的体例,采取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方式,放在一起表述。

  (二)彰显为民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次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群众需要,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环境卫生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比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问题,条例规定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冲洗除尘和垃圾收运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再比如,公共厕所的问题,条例单列一条对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三)体现人文关怀。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为城镇清洁的守卫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条例单列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保障条款,一方面要求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另一方面要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四)突出严格执法。条例普遍设立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在《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加大违法成本。

  【贯彻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条例广为人知,家喻户晓,在全社人会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细化责任,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加快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