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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倡导、实施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共计五章三十七条。《条例》将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重突出与公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文明出行、文明用餐、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等方面作了规范,并从宣传、教育等方面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促进文明行为养成;突出地方特色,聚焦我市在移风易俗中存在的陋习和餐桌中酗酒、劝酒不文明现象,作出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饮酒等方面具体规定。倡导公民弘扬榆林治沙精神,积极参与文明榆林建设,做文明有礼榆林人。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推动文明城市共建共享进入“德法并治”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