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成年所作的《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项报告》。会议印发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调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比较好的发挥了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比较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还必须看到法院对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群众反响仍比较强烈,民事审判工作还需要做大量艰巨的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市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司法不公的问题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群众对有的案件裁判不公反响仍较强烈,司法不公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和少数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够有力。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屡翻烧饼”;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市中级法院对二审民事案件以书审为主,开庭审理率比较低,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不高;二审改判发还率仍偏高,有的案件不该发还给发还了,不该改判给改判了。群众反映,个别审判人员办有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二)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外在因素仍然存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不时受到外界不应有的干预,由于许多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不高,导致法院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欠缺,执法环境较差。有的涉“府”案件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法院尚未立案。涉“村”、涉“府”、涉“企”等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往往裁决难、执行难。
(三)诉讼费用收取比例普遍偏高。市中级法院和县区法院收取诉讼费用不够规范,收取其它诉讼费用普遍偏高,个别县法院收取其它诉讼费用甚至高出几倍。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府谷县法院到4月中旬仍按原办法收取诉讼费。
(四)部分县区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2004年至2006年,榆阳区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843件,全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18名审判员每人年均审结71件;神木县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5281件,24名审判员每人年均审结73件。
(五)多数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缺乏保障,“两庭”建设滞后。全市除神木县外,各县区法院办案经费普遍短缺,南部六县法院办案经费困难尤为突出。今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将大幅减少,而多数县区政府未按有关规定精神将办案经费落实到位。全市法院共有基层法庭49个,承担着全市80%以上的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但有11个基层法庭未能按照“三审一书”的要求配齐审判人员。多数基层法庭办案条件简陋、工作经费短缺。米脂县现有四个基层法庭,其中三个法庭均借用乡镇政府的地方办公,严重影响着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民事审判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从全市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看,县区法院部分民事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部分县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年龄老化,中、青年审判人员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审判人员“断层”现象已经凸显。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事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为此,提出以下意见建议:[Page]
(一)坚持司法公正,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两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新时期民事审判的八项指导原则,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排除一切不当干扰,坚决防止枉法裁判。要继续深化公开制度,做到阳光下司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要准确把握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既要定纷,又要止争。要继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审判人员的查处和追究力度,坚决遏制司法腐败现象。
(二)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两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民事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动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两级法院要继续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要注意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作用,对一些民事案件尽力做到“能调则调”、“案结事了”。在诉讼中,除法官调解外,也可邀请社区、村镇组织参与协助调解。要扩大调解范围,加大调解力度,将司法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申诉的全过程。
(四)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4月1日起,两级法院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县区法院对诉讼费用收取情况进行自查和专项检查,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两级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诉讼费用下降而引发的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五)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市中级法院要利用国家解决西部地区法官“短层”政策的机遇,制定全市范围内的民事审判人员发展和利用规划。新录用的公务员,要优先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
(六)全力加强基层法院基础建设。要加强对民事审判人员的合理配置。按照《全市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加快对全市49个基层法庭的新建改建工作,尽快配齐“三审一书”,推进基层法庭规范化建设。要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民调网络,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加强基层法官队伍的培训工作,落实他们的生活和政治待遇,可遴选基层法院的优秀审判人员到上级法院工作。
(七)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两级法院要更加重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队伍建设,解决基层法官“断层”和素质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民事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