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在计生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县各级通过各种形式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宣传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在干部层面和广大农村的宣传还不够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对这部法律还了解不够。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基层特别是乡镇计生干部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广大育龄群众维权意识薄弱。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一孩半生育政策一些农民不愿接受,导致违法生育问题在一些地方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我市是全省性别比偏高的地市之一,2006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9,2007年为119.86。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利用B超等科技手段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尚未完全杜绝。
三是流动人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区,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压力。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管理为辅,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共同管理,共同负责。但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居无定所,难以查找居住地。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成本大,流动人口以社区管理为主,但社区又没有专门的经费开展工作,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困难重重。
四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调动频繁,造成他们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不足,行政执法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推动向依法管理、综合服务的转变,对于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首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人口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当前严峻人口形势的再认识。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生法》及配套法规,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是要综合治理,管好流动人口。对农村流出育龄人口,严格实行跟踪式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重点对象加强与流入地计生部门的交流合作,严厉打击虚假证明等行为;对城市流入人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规范管理,依托社区和用工单位加强管理,并要把好房屋租赁关。同时要发挥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使之加入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行列,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把好户口关。
三是要齐抓共管,治理性别比例。要审时度势,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作为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要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要对B超机及从业人员、药品零售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治理,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黑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黑诊所,近期应集中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以起到警示作用,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从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狠抓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其次要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再次是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计划外生育。对于少数计划外生育又不接受处罚的“钉子户”,要大力争取司法机关配合,确保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加强领导,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三个一”领导机制,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增强各级领导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户既感到政治上光荣,又得到经济上实惠。
综上所述,市人大常委会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对市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有所推动。主任会议将在适当的时候听取市政府贯彻审议意见的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