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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法,给社会生活带来什么?

作者: 日期: 2008-7-8 14:38:58 来源:荆州人大信息网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正式施行。律师事业与公众和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即将开始施行的《律师法》有哪些新变化?这些变化对中国法制建设会产生怎样的作用,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律师法》针对突出问题做出修订和补充,条款多达40余条,涉及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律师事业与公众和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律师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将更有保障。

  亮点一:三个“维护” 确定律师社会角色

  律师到底是干什么呢?很多人可能会脱口而出;“帮人打官司的”。其实,并非如此简单。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律师是私权利制约着公权力的代表,是民众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律师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保障公民和权利的角度,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全国目前有19万律师从业人员,我省也有4000多名律师。在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中,这个群体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现行《律师法》没有对律师职业使命作出明确的定义,有的律师在执业的道路上迷失了正确的方向,不重视职业操守,甚至“见钱眼开”,影响了律师的公众形象。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在第二条律师的基本概念后面,增加了第一个条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三个“维护”完善了我国“律师”这个名称的内涵,其不仅明确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的分量,给律师确定了社会角色;而且也是今后强化律师执业自律,培育律师高尚的执业精神,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确保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基石和推动力。

  亮点二:个人办所 百姓有了法律“超市”</P><P>新修订《律师法》,首次为律师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亮了“绿灯”。事实上,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这些个人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保险、金融和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我国律师业走过30年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分布发展不均衡状况。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是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均具有一定规模,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服务的对象大多数是单位客户。老百姓个人打官司,如果案值小的话,要想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很难。

  新修订《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从而可从根本上解决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让广大群众受益。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申请个人办所的律师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债务承担的责任等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在许可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监管上也很严格。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将与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优势互补。这样,老百姓以后打官司就像进法律“超市”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

  亮点三:保障权利 纾解律师执业“三难”

  由于现行法律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和保障措施规定滞后,不完备,使得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即“三权”,难以在实际中得到充分保障。业内称之为律师执业“三难”。“三难”不仅制约了律师的正常工作,而且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解决上述“三难”,强化律师权利保障措施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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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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