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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法,给社会生活带来什么?

作者: 日期: 2008-7-8 14:38:58 来源:荆州人大信息网

  很多人都记得有两句影视剧的经典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在不久的将来,这将不再是台词了。新修订《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该规定,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只要凭规定的“三证”就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再不会因为原先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而被拖延会见了。

  这条规定中关键在于增加了会见“不被监听”。这样,会见时律师和当事人可以方便地交谈。这个“不被监听”保障了“会见权”,使“律师会见”名符其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过去律师办案阅卷、调查取证也是个难题。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是将现行《律师法》中的“可以”改成“有权”,更好地保障了律师办案阅卷权。

  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大多数人认为那是在司法机关作证的。现行《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规定是“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并非是强制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实践中,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公民个人对律师更是心存顾虑。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仅如此,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说,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对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积极配合不能推诿,如果律师调查取证受阻,律师还可以借助司法强制力调取证据。

  亮点四:享“豁免权” 法庭控辩平等交锋

  “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又恐不慎言论遭来牢狱之灾”。确实的,前几年律师刚下法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的并非是新鲜事。泥菩萨自身难保,如何为他人仗义执言呢?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律师“豁免权”的重大突破,其确保了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够大胆充分地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针对案件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这应说是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然,律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毫无限制地发表言论,如果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照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同时,该法还引入了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从司法角度充分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权力。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亮点五:保守秘密 当事人放心谈隐私

  新修订《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私隐。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向外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都得给予保守秘密。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该条规定扩大了律师应当保密的义务范围,事实上也是有条件地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打官司时和律师之间可以更好地沟通。甚至当事人对律师可以更加放心地谈自己的隐私,并且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的一些情况保密。如果,律师故意或无意泄露了当事人隐私或不愿泄露的消息,当事人可以向地市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将依照该法规定予以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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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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