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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节约能源法:节能问责制要求刚性化法定化

作者: 日期: 2008-7-8 14:41:59 来源:榆林人大网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

  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违反能效标识管理,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

  一是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项目评估和节能评审,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

  三是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要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及实施办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这一方面把住了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入口关,也加大了淘汰力度。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五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对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对应标未标、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六是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加强节能管理的一项鼓励措施,旨在为全社会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作好节能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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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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